涉及伤残的交通事故争议赔偿纠纷,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贝某,男,1987年11月1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蔡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月13日20时10分许,被告一蔡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兴发路别墅路口段向左变更车道时,车头左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原告贝某驾驶的电动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贝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贝某先后在深圳市宝田医院、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9日。出院医嘱朱某: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休息6个月,待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元,加强营养。
2016年5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贝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贝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99.14元。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14611号判决:
一、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贝某人民币175469.19元(含残疾赔偿金8926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696.34元、误工费25550元等项目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贝某因本次事故构成10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伤残案件。10级虽然是最低的伤残等级,但受害人贝某仍然有权利主张相关赔偿。从受害人贝某主张赔偿损失185099.14元,实际获赔了175469.19元。由此来看,受害人贝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而本案成功最大的原因在于受害人机智地选择了委托律师诉讼索赔,在“农转城”转化方面下足功夫,最后成功实现了“农转城”,使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损失均可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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