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户口受害人在车祸导致人身伤残的,要想在索赔的过程中实现“农转城”,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身边总是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帮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某,男,1989年12月6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张某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余某某,粤L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粤Lxxxxx号车辆的保险公司。
被告四:何某某,二轮摩托粤LBxxxx的驾驶人。
被告五:黄某某,二轮摩托粤LBxxxx的所有人。
被告六: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二轮摩托的保险公司。
2013年11月16日,被告四驾驶粤LB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从桥东沿永平路往西枝江桥方向行驶,至永平路西枝江桥桥头路段时,被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告一驾驶的粤Lxxxxx号小轿车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四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一驾车逃逸,办案民警通知肇事司机被告一到江北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惠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全休三个月;2.建议2-3个月后到我科随诊,建议定期门诊随诊。
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构成10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7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以及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所有人以及2个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6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3197.5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1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三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 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某5000元,在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某55000元;
二、第一被告张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34890元;
三、第四被告何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34153.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对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满足2个条件就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1.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前在城镇居住满1年;
2. 受害人在城镇有稳定的、固定的收入。
本案中的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但在国晖专业律师帮助下提供了社区据维护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受害人黄某某在惠城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的收入,故受害人可获得按城镇标准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受害人黄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33197.5元,而实际获赔129045.7元(其中包含医疗费56707.2元、残疾赔偿金60453.4元、误工费17748元等),由此来看,受害人黄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491号。)
本文引自: https://m.peichang.cn/show8/26730.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