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中,“农转城”是否成功转化涉及诸多伤残赔偿项目的金额,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易某某,女,1959年12月2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谭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东部交通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5年1月20日15时1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行驶至龙岗新生路新生大门路段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原告驾驶无号牌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非机动车部分损害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1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一人陪护;2.出院后休息一个月,3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不适随诊。
2015年5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易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谭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费用。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易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谭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费用。
【案件结果】
2016年5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被告易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136731.9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易某某赔偿款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易某某赔偿款26731.9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6731.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易某某的户籍性质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受害人易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甚至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且在深圳有固定工资收入。2015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40948元,原告事故时55岁,故残疾赔偿金可按照20年计算,伤残等级为10级,故伤残系数为10%。
最终,受害人易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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