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农业户口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要想实现“农转城”获得更多的残疾赔偿金,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帮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喻某,男,1989年4月1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陈某某,粤T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2015年8月6日,被告一驾驶粤Txxxxx号车在东莞常平镇朗湖村旗岭森林公园路段与原告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常平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9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2个月;2.住院期间陪护1名;3.定期门诊复查,费用约需1000元;4.加强营养。
2015年12月10日,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喻某把驾驶人陈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15098.22元。
【案件结果】
2016年3月1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喻某支付人民币112039.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居民标准赔偿的条件需满足以下2个:
1.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
2. 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本案中,受害人喻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工资单、居住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在东莞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残疾赔偿金按照东莞市城镇标准获全赔:60385.80元;最终各赔偿项目共获赔112039.98元,由此来看,受害人喻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44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300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