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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受害人最终获得赔偿款高低离不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2019-01-22 09:35:38
【引    言】
 
农村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伤害的,其中残疾赔偿金是重要的一项赔偿项目以及比重最多的赔偿金额。当然,若是能够实现“农转城”,获得的赔偿金额将会更多。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戴某某,男,1987年5月2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颜某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粤L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2015年2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专用客车永新街经惠州大道往大湖溪方向行驶,行至惠州市东平大道东平加油站路口灯控处冲红灯行驶时,与从东湖西路经东平大道往东江大桥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粤Lxxxxx二轮摩托车(承载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注明:1.注意休息及营养,建议继续休养2个月,避免熬夜、劳累、用脑过度等;2.建议定期感染科复诊;3.不适随诊。
 
2015年12月18日,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戴某某把驾驶人颜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56154.3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4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向原告戴某某赔偿2982.1元;
 
二、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戴某某赔偿124922.88元;
 
三、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第二被告惠州第三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戴某某拖欠的医疗费16623.6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后,因失去或减少工作而丧失或者减少收入,这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理应获得赔偿。
 
本案农村户口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10级伤残,但是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居住证明以及工资收入证据,促使受害人按照城镇的标准获赔,最终获得残疾赔偿金额为60385.8元。从受害人主张的金额156154.38元,实际获得金额127904.98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632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300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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