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人身损害案件(包括交通事故)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列为酌定的赔偿项目。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时,参照的因素包括有:
(1)致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施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受害人最终导致损害后果;
(4)致害人是否从中获利;
(5)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时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案件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此可见,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是很多的,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但实践中,各地相对固定的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如深圳市,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就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受害人的伤害大小直接联系在一起。
再如佛山市,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事故责任直接相联系,规定: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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