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比例的问题上,需结合《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根据76条,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时候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时候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上述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正常情况下,一方次责的,承担的赔偿比例为30%。
2、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次要责任时,承担的赔偿比例一般为: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我国各地对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分担略有不同,具体可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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