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法定的赔偿项目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死亡案件中,家属精神严重伤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受害人方严重的精神痛苦为前提,其赔偿数额与诸多因素有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一起车祸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一个酌定的项目由如下因素决定:
(1)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
(2)交通事故侵害的具体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车祸案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4)肇事司机是否能从事故中获利;
(5)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经济能力;
(6)受理赔偿的法院所在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
各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但总归还是有一个固定的范围。实践中,车祸案件在我国各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在3000元至10万元之间,但以沿海地区较高。以广东省为例:
如深圳市,依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万元人民币,而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与一级伤残同,故同样为10万元人民币。
广州市的死亡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为10万元;
而在相邻的佛山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大赔偿数额仅为8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具体赔偿时与交通其他赔偿项目一起存在着诸多的索赔技巧,建议交通死者受害人家属积极委托律师介入协助,争取最大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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