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案件属于最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因为死亡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本身是无价的。在深圳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在赔偿问题上,可从赔偿项目及赔偿项目标准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死亡项目的计算上,深圳市适用地方经济统计数据。
按照深圳标准,死亡可获赔偿项目有哪些?死亡赔偿案件中家属可获的赔偿项目可以分为死亡前的必要费用和死亡后发生的损失。死亡前的必要费用,是指那些受害人死亡前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了抢救治疗期间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死亡后的直接损失,是指因死亡后果的发生直接产生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那么,当事人死亡的赔偿各个项目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解释》的具体规定,在深圳市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城镇标准时,应当用深圳地方的经济统计数据,具体为:
1、死亡赔偿金
按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0年计算。对60周岁以上的死亡受害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对75周岁以上的死者,统一按5年计算。
深圳市死亡赔偿金标准 (2022--2023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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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上 |
赔偿标准 | 1416940元 | 70847× [20-(死者年龄-60)] | 354235元 |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21年为46286元 / 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对于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按5年计算。
死亡案件,赔偿数额巨大,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保险计算少之又少,建议交通律师介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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