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治疗终结后或者出院后,一般要进行相关的伤残鉴定。然而,伤残鉴定的程序应遵循合法性,鉴定内容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当然,在司法实践鉴定中,也存在一些程序上的不合法,内容上的不客观或不公正的情况,从而导致需要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等情况。
那么,今天我们就具体了解下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一般而言有以下5种:
1.原来司法鉴定机构超出了登记业务范围的,但还是给委托人进行超出范围的鉴定。
2.原来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不具备委托人进行委托事项鉴定的执业资格。
3.原来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依法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但鉴定人并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鉴定出来的意见有异议的,并且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能够提出合法的依据以及合理的理由的。
5.法律规定的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高于原来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备注: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来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来的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由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除第一次参加鉴定以外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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