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拿到记载有伤残级别的鉴定意见,进而凭此为据,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伤残项目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与伤残相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等。在受害人委托鉴定时,根据规定,需要提交出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伤者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受害人能够合法委托进行伤残鉴定的前提。
既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伤残鉴定时必须提交的资料,那么,就很明显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在委托伤残鉴定前,因为事故责任大小是记载于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事实上,事故责任是确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论是保险理赔,还是当事人对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都是以事故责任为基础的。如果受害人都不能获得赔偿,那么伤残鉴定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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