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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案件如何定残? 2017-10-24 11:04:13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所谓定残,是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害是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级别的要求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残级别。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伤残评定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一、鉴定时间

        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所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上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通常而言,受害人出院不再入院治疗即可视为医疗终结。

        实践中,鉴于受害人的伤害不同、自身体质也不同,伤残鉴定时间也会不同。在当事人之间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机构为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常的,还需要鉴定机构信誉好、办事公正。一般而言,一个地区会有多家鉴定机构,受害人如果自行委托鉴定的,可以有多重选择。此时适宜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何为有利,也即有利于获得伤残等级以及有利于提高伤残等级。

        虽然我国伤残评定的标准统一为《评定》,但是在一些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问题上,各个鉴定机构的做法不一致,故选择什么样的鉴定机构需要斟酌。

        ◎温馨提示:

        不论是鉴定时间的选择,还是鉴定机构的选择,受害人需要专业人士如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更多内容,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188--9691(不收电话费)。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47/2111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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