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受害人一旦被司法鉴定机构确认构成伤残,那么就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等重要项目赔偿。要知道,一个残疾赔偿金,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区,就已经高达115万元。
那么,哪些因素影响车祸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呢?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
一、受害人自身伤害
受害人自身伤害是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的基础,我国伤残统一的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规定了多种伤害可构成伤残的情形,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等。
只有受害人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如两肺叶切除、肾功能中度下降、偏瘫、椎体压缩性骨折等方才可构成伤残。
二、伤残鉴定时间
相同的伤害如果在不同的鉴定时间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鉴定机构,由此可见伤残鉴定时间把握的重要性。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为事故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一般为出院不再需要治疗后。
特别案件中,伤残鉴定时间还可鉴定得出。
三、伤残鉴定机构
虽然我国伤残鉴定的标准统一,但是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理解上有偏差,就会出现不一样的鉴定结果。受害人选择鉴定机构应当选择那些倾向于获得伤残级别、提供伤残级别并信誉好的鉴定机构。
*温馨提醒:伤残鉴定可在专业交通律师的协助下具体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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