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车祸认定书虽作为交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使用。故,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在后续相关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其不予认可。
对于复核,具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有:
1. 复核时间:3日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复核机构和次数
向作出认定书的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1次为限。
3. 复核依据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4. 复核结果
复核的最佳结果就是得到一次重新认定的机会。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现实中,申请复核改变事故认定的情况并不多,尤其是当事人自行申请复核,由于不懂法律规定,仅凭个人感知很难改变什么,建议还是在交通律师的协助下对事故认定采取合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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