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索赔可分三大途径:和解、调解、诉讼。诉讼可以说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因为一旦当事人间不能通过和解或是调解解决纠纷的,最终只能选择诉讼途径。
在车祸案件的赔偿中,诉讼也即受害人作为原告可以肇事者、保险公司等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承担自己因事故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项目损失和人身损害损失。
与和解、调解相比,诉讼具有如下优点:
1、受害人可主张更多的赔偿项目
一起车祸案件,受害人依法可主张达近30种以上的赔偿项目,而如何是和解、调解,当事人间绞尽脑汁估计也想不到超过20个。尤其是定残后的护理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常见的赔偿项目。
此外,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言,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仅认可人民法院确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非诉讼途径,交强险不予承担赔偿。
2、受害人可以主张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
如果选择和解、调解的途径,当事人间判断赔偿数额的往往是大概、可能的数额,很可能造成不公平、合理。而诉讼途径下,受害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标准,客观上达到公平、合理。
3、特定项目标准特殊主张
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时,诉讼可获得完整的赔偿。
4、解决车祸久拖不决的情况
实践中,很多肇事司机会消极应对赔偿,如此,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争取早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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