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案件中,如果是由机动车本身产生致害的,那么通常机动车都投保有相应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各个险种都存在的通常为全险。各个保险险种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保险理赔。
如果是机动车外人员受伤的,那么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①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②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承担保险理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包括赔偿分担的比例、免赔的比率以及赔偿的具体项目内容等。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方面考虑各方的过错大小,如果存在多方责任主体的,那么每个责任人都应当在自己的比例范围内承担对应的赔偿。同时,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一般而言,如果保险足够,例如达到150万以上,那么对于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都可以由保险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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