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意义在于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致害事故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方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九级伤残案件中,受害人依法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鉴定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都是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具体来说:
1、当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交强险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含误工、护理等非医疗、财损费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由上可知,交强险对伤残案件的赔偿最高仅为122000元,如果事故损害超过这一数额的, 则对于超出的部分,只能由各方依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做适当分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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