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呢?答案是显然不是。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第7条的规定,若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以及驾驶人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当事人因为饮酒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进行理赔的,但是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事故受害人的抢救治疗费的,后期可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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