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谁来向保险公司索赔呢?
一、受害人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作为法定的赔偿权利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此时,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则:
(一)交强险先行赔偿
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商业三责险次赔
即: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各方分担
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二、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的依据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故,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的被保险人作为合同权利人可以主张合同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保险理赔。
车祸引发的保险理赔各方可以和解解决,也可以诉讼、调解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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