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必然要面对赔偿的问题。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然而保险理赔并不是被保险人说发生保险事故就能立马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的,是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一定资料的。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8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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