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事故,如果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呢?
对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可囊括如下内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交通事故案件,上述14条特别明确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即是说,如果受害人是承担次要责任或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那么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受害人认定工伤,应当由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义务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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