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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之诉 2017-11-27 15:05:00
       【案例简介】

       张某是某市物资供应公司员工,2013年3月在上班途中,张某所驾驶的汽车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张某受重伤。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属于七级伤残。同时经该市劳动局认定,张某是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由于该物资供应公司已按时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张某要求物资供应公司为其报销所有的医疗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张某的要求被物资供应公司拒绝。张某则认为物资供应公司拒绝无理,于是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也认为张某只能选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社会保险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主张两种保险的赔偿金。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物资供应公司辩称,张某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向该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赔偿金。以张某为被保险人的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存,任其一均可对张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两者择其一,张某已经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则其不应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物资供应公司依法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伤残补助金。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时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属于两个体系,具有不同的性质且不能互相取代。社会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原则,而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福利性质的。本案中,张某虽已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但他仍有权利按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6/2115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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