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有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存在不服的,或者认定是否为工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一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不是任选其一的,而是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就是说,若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是否为工伤的认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从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法律纠纷中,若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属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则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反之,用人单位属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则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为第三人,作出是否为工伤认定结论的保险行政部门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观点,也有可能支持被告观点。
备注:
在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则也是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需要证明原保险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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