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其记载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着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定性,影响着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我国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申请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新认定的机会,具体有: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就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但重新鉴定也可能失败,也即事故认定书被维持。此时,当事人又该如何获得救济呢?《规定》第55条明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1次为限。故,即使复核不公,当事人也不能再继续申请复核了,唯一可选择的途径就是采取诉讼的途径并在诉讼中将事故认定书推翻或减弱其证据效力。
诉讼也即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等,要求承担因事故损害带来的赔偿。法院的审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让其不会想当然的就会被法院认可,各方如果有事实依据证明事故认定书不对的,法院可以按照真正的事实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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