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可以说,事故认定书直接影响了事故的刑事处理、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当各方对到手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时,是否可存在何种救济呢?实践中,对事故认定书的救济存在两种:
1. 申请复核
所谓申请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目的在于获得重新认定的机会,具体为: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事故认定书获得重新认定,将极大可能改变原事故认定书内容。
2. 诉讼中推翻
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并非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其需经过质证并法院认可后方可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期间,如果当事人足以证明与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相反的事实,那么法院应当依照查明的事实进行定案判决,而非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
注意:通过诉讼中举证也可以达到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救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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