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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2019-08-27 09:16:06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属于一份证据材料,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是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显然不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属于存在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最后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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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5/2781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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