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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需要对哪些内容进行复核? 2017-08-24 11:53:41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当事人不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可以自公安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那么,当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的,需要对事故认定书哪些内容进行复核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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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5/20872.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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