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二次索赔的情况,如果在第一次索赔中受害人还有未能实际计算的损害,只能待后期继续索赔如后续治疗费等,就会存在二次索赔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就明确: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那么,二次索赔时,存在事故责任的划分吗?
事实上,二次索赔乃第一次索赔的延续,适用第一次索赔时的相关赔偿规定,如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理赔不足的,如果有商业三者险的,商业三者险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在不足的,方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为此,对于二次,索赔,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二次赔偿赔偿数额是第一次索赔的延续
二次索赔与第一次索赔一样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在第一次索赔中已经获得的赔偿二次索赔不得再主张,只能主张除去第一次索赔数额后的损失。
2、二次赔偿适用于第一次索赔一样的赔偿顺序
二次索赔仍是依照第一次索赔的赔偿顺序,先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最后是当事人。如果一次赔偿时,交强险仍有理赔数额的,那么,交强险仍应继续承担赔偿义务。
3、二次索赔应当按照仍有赔偿义务的人为被告
如交强险已经完全在保险最大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的,那么,二次索赔时,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再具备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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