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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受伤一方不服怎么办? 2021-04-29 10:16:39
交通事故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对后期赔偿、行政处罚以及肇事司机对刑事责任的负担等都极为重要,故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相关内容有:
 
1.内容和次数
 
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提出流程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注:通过原单位复核。)
 
如果复核申请人是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3.复核后果
 
(1)维持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维持前进行相应补正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重新调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① 事实不清的;
 
② 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 适用法律错误的;
 
④ 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⑤ 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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