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这些将直接影响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公安机关追究交通肇事犯罪,故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非常重要。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满,该如何获得救济呢?事实上,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通常只有两个:
1.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注:中国的公安体制下,上级方能很好的审查下级。)
成功表现: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诉讼中降低或推翻
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在如民事赔偿的诉讼中,其证据效力不是100%的,如果各方当事人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有确切的证据,法院可以对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可,并依照查清的事实进行定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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