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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受害人全责,是不是就没有赔偿? 2021-06-04 09:52:58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建议、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
 
那么,若是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且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全责,此时受害人是不是不能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当然,有一个例外,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平等主体(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驾驶人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且受害人全责的情况下是不能获得赔偿。
 
但,若是不平等主体(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受害人故意为之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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