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建议、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
那么,若是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且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全责,此时受害人是不是不能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当然,有一个例外,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平等主体(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驾驶人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且受害人全责的情况下是不能获得赔偿。
但,若是不平等主体(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受害人故意为之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内容,可登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了解。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3/3149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