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定于《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得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存在。
上述73条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文书,应当送达给相关的当事人,所谓送达是指交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晓相关内容,并不需要再返还给交管部门。当事人之间凭着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可作为证据对事故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
为了更好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的内容,这里对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进行一个论述:
1、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交管部门查清的事故发生基本事实并各方的事故责任情况,还还涵盖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事故发生时道路的基本情况,之所以对相关事故发生信息进行一个明确,是为了更好的对事故进行处理。
2、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鉴于查缉逃逸人需要时间,事故认定书可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而对那些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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