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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证明撞人吗? 2020-01-09 09:30:40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的证据,上述73条同时明确,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那么,事故认定书具体应当记载的内容有哪些呢?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客观环境
 
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经过
 
指交管部门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原因
 
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事故责任
 
指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落款
 
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由此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证据,不但可以证明是否撞了人,还可以证明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进而对事故的民事赔偿处理、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等给以明确。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3/2799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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