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的职责。
在制作事故认定书前,交管部门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其中,就包括询问相关的当事人。在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后,交管部门就会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事故认定书桌子出来后,一方面交管部门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交警队领取;另一方面,也可以派人送达给当事人。
故,针对一方当事人不在场,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制作的问题,完全是两个问题。也即,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不以当事人的意愿发生。交管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制作事故认定书。
接下来,说一说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三种情况:
1、现场调查后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注意:此种情况下,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可能很长,但作为受害人一方,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仍可在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已经查明的事实。
3、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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