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知,出具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在时间问题上,有:
1、一般情况:10日
交管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0日
交管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检验、鉴定案件:5日
对那些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实践中,会出现受害人延迟报警的情况,原因可能是多样的。此时,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制作呢?事实上,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般调查流程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后,按照上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书的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总结来说,车祸一周后才报警的,交管部门先行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的,有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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