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复核,也即对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重新进行审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申请复核,有如下一些内容:
1、并非必须受理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法院受理;(2)人民检察院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2、受理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审查内容
(1)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是否公正;
(3)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复核时间及结论
复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核结论:
(1)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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