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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复核是不是必须要受理? 2018-03-20 15:51:35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确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其认定内容直接影响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鉴于事故认定书有着较强的证据地位,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所谓复核,也即对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重新进行审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申请复核,有如下一些内容:

        1、并非必须受理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法院受理;(2)人民检察院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2、受理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审查内容

        (1)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是否公正;

        (3)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复核时间及结论

        复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核结论:

        (1)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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