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表现在对当事人事故损害赔偿的负担、当事人接受的行政处罚大小以及肇事者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方面,为此,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表示不服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注意:不能对其申请所谓的鉴定)。《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复核,可以具体从如下方面进行了解:
一、复核材料
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复核次数
复核以1次为限。
三、复核时间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复核内容
(一)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认定书中记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时,程序是否合法。
五、复核结论
1、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事由: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事由: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更多交通事故申请复核内容,迎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相应版块了解。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3/2085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