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故的处理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非常重要,其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这样一来,事故认定书将影响着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各方当事人民事赔偿的处理。
根据规定,在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后,将送达给当事人。那么,当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不服时,该如何获得救济呢?是否可以上诉?
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书虽由交管部门制作,但其不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不能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而只能通过复核获得救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目的和意义在哪里,为:
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会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若原事故认定书被重新调查、认定的,那么就很可能改变原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也就达到了当事人表达不服的目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