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扣车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另一方面是基于查清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的需要。前者如《交通安全法》第95条,后者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
在明确了扣车的具体原因后,受害人就可依法了解事故车辆解扣的相应条件。具体来说:
一、因违法行为的扣车时间
1、条件:以《交通安全法》第95条为例,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2、取车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交管部门因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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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扣车时间
《规定》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的目的在于通过检验、鉴定查清案件的事实,如对车辆进行车速鉴定、刹车鉴定等。同时,《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目的在于制作事故认定书,如此看来,扣车的时间再加5日也就是车祸案件事故扣车取车时间。根据相关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这样,放车的时间也即:3日+5日+20日=28日。
*温馨提醒:因交通事故导致交管部门扣车,当事人可不急于取车,待法定的扣车时间到达后,交管部门依法会通知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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