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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是否可能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2024-04-26 22:42:03
摘要: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如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被认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是合理的;但被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

       笔者发现,最近似乎有许多人都会追问这样一个问题——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被判全责,合理吗?从他们的询问当中可以推知,他们认为只要碰撞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非机动车就不可能会被判全责。他们说这句话的理论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此,笔者先不急于给这个问题一个答案。先介绍下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很显然,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所谓的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赔偿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承担的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法律后果,是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会直接影响到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表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可能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除非非机动车方、行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发生,否则,机动车方仍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如果全部过错在于非机动车方,非机动车可能被认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被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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