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议需考虑事故责任认定、事故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因此,受害人在选择解决交通事故争议的方式时,可参照以下情形,对比自身情况,予以选择。
一、适合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的情形
和解、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合意,具有即时高效、节省时间与成本等优点。但是选择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争议的,一般需要作出较大的让步。因此,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小编不建议受害人选择此种方式解决:
1、对事故发生的起因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的;
2、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未构成伤残等级的;
3、没有人员受伤,只产生财产损失的;
4、肇事方经济能力富裕,愿意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后,自己再与保险公司协调的。
二、适合诉讼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的情形
相比调解而言,诉讼解决交通事故花费的时间虽长,但是通过诉讼索赔能够全面保障了受害人自身的利益,且诉讼最终获得的赔偿款比调解多出一倍。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更适宜选择诉讼解决:
1、受害人对事故发生的起因及责任认定有异议的;
2、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构成伤残的;
3、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
4、肇事方拒绝垫付医疗费的;
5、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的;
6、受害人因车祸事故构成伤残的,尤其是老人及幼童,可能存在并发症或后遗症;
7、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较多且生活困难的;
8、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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