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通常会有一些人身损失或是财产损失,除了涉及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外,对当事人而言,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应当为首选。所谓赔偿是指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民事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和解、调解及诉讼的途径。其中,和解是指各方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的途径解决赔偿争端。自行协商情况下,各方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以及谈判的方式,并约定赔偿的项目、计算方法、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等。
和解在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量采用,但通常只适用于事故造成损害不严重的情况。一般伤害案件中,只会涉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常见项目,即使保险公司理赔也相对容易,故各方可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当然,也存在和解不顺的情况。要么对方没钱赔偿、要么保险理赔困难、要么各方协商矛盾重重。那么,当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时,该如何处理呢?
除了和解,各方还可以调解、诉讼解决赔偿问题。如果是交管部门调解的,各方应当在事故认定书送达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申请。通常的,如果各方协商不成的,申请调解的时间已过。如果当事人确实要调解的,还可寻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等调解解决。
事实上,除了调解外,民事争议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是诉讼。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当和解、调解都不能完成时,即可通过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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