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类型之一,与之相对的是主要责任。也即,一方次要责任的,另一方就会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不意味受害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其仍应当在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
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的比例可见《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依据该条,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行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该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次责一方承担的损害分担比例为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如果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其承担赔偿分担的比例为40%。
值得一提的是,在交强险的理赔问题上,机动车次责时,保险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
另,事故损害大小可由《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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