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并非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是单位的,也有可能是借来的等。那么,此种情形下,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相关法律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相关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此种情形常见的如公交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此时,公交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的替代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有过错,是指如下情形:
(1)所有人或管理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所有人或管理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所有人或管理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
综上来看,如果致害司机并非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基于工作原因驾驶单位车辆的,那么,车祸的赔偿只能由其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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