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未经单位也即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此机动车,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的,损失由谁负责赔偿?
虽然这名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并不是因为雇佣关系就自动获得驾驶雇主机构汽车的权利。如果擅自驾驶雇主机构的汽车,那就是职务以外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受到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上述人员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但上述人员实施的行为是与职务无关的,则应当由行为人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雇员擅自驾驶雇主机构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应由该雇员负责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向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来索赔。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雇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会较弱,可能无法完全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是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受害者赔偿后,再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向该名雇员追偿。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哪怕是单位司机,如果在上班或下班后开单位车且并不是单位所分派的任务,这样的驾驶行为当然也属于擅自开单位车,责任如何划分及现实中如何操作赔偿也是参照以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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