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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电话错了,找不到对方 2019-04-09 09:23:03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将主要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具体而言,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事故认定书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对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属于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之一,方便对事故的处理。但是如果电话不对的,可以通过车辆登记信息、保险情况或是由交管部门协助进行查找。事实上,如果实在联系不到对方的,也可以在后期直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送达的途径联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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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9/2686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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