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
依法,只要当事人报警的,交管部门就应当制作事故认定书,对于交管部门不开的情况,可能有如下原因:
1. 时间没有到
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制作为:
(1)10日内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查获当事人后10日(期限不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检验、鉴定后(一个月左右)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逃逸时间过久
如果时间太长无法查获逃逸者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主动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注意:即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 徇私枉法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可能就是交管部门人员徇私枉法,故意不出具事故认定书,此时,当事人可通过向相应的主管人员或上级交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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