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车祸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支付谁先承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中,明确了一些垫付的义务。
一般来说,事故发生后,医疗费可以由受害人、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进行支付或垫付。
1.受害人或肇事司机支付
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治疗的第一时间,受害人自身或者肇事司机是最方便、最快捷对医疗费等进行支付的,此类支付不需要任何流程,受害人支付或者肇事司机支付的,只需保留相应票据,后期再赔偿时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即可。
2.保险公司垫付
前期的垫付主要是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明确,被保险车辆承担有事故责任的,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8000元;而被保险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仅为1800元。
交强险的理赔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一般需要肇事者向保险公司申请。
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正常流程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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