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车祸案件中,受害人因为事故遭到伤害的,如果能够明确受害人精神严重痛苦的,也即受害人依法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其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该《解释》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无以及数额标准交由法官酌情认定,具体酌情因素包括,有(车祸案件):
(一)致害人一方的过错程度;
(二)车祸发生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车祸案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伤残、死亡;
(四)肇事者是否从中获利;
(五)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赔偿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并没有统一细致的规定,明确什么情况下受害人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针对交通事故案件,地方上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是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事故责任、伤残或是死亡直接相关。
如深圳市,地方规定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与受害人的伤残级别想联系在一起。
又如佛山市,其地方规定明确: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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