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误工费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项,受害人因为恢复治疗或死者近亲属因为办理丧葬事宜不能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正常收入损失就是误工费。
误工费应当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计算公式表示误工费,可有:
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其中:
1. 误工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深圳市,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2.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残案件的受害人,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应当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以防止恶意拖延鉴定。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误工费是没有上限的,有的案件里,受害人即使没有伤残,其误工费也可以达到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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